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讷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住所地讷河市育才街***号。经营者吕志清,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建华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田青山,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邹继杰,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田青山、邹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高永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经营者吕志清,被告田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继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诉称:田青山、邹继杰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30日,田青山为去俄罗斯种菜向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赊购种子、农药等欠款10,400.00元,田青山给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出具欠据1份。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田青山、邹继杰共同给付拖欠货款10,400.00元。
被告田青山辩称:田青山为去俄罗斯种菜,向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赊购种子、化肥等欠款10,400.00元。田青山由于去俄罗斯种菜赔钱,没有钱给付,不能确定给付时间。被告邹继杰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未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青山、邹继杰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30日,田青山为去俄罗斯种菜,向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赊购种子、农药等欠款10,400.00元,田青山给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出具购货单据1份,此款未给付。被告邹继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经营者吕志清、被告田青山的当庭陈述,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提供的田青山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的购货单据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田青山对于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提供的购货单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邹继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田青山之间买卖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田青山、邹继杰系夫妻关系,田青山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田青山、邹继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讷河市长丰种子经销处货款10,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田青山、邹继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永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