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14号申请执行人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野哲也。委托代理人姚徐麟,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区华信图文设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世才。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阊区华信图文设计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3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4308.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354号裁决一案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刘 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伟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