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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621号

白晶与白菊梅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晶,白菊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晶,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本科文化,延安市宝塔区第三中学教师,现住宝塔区红化3期B区。委托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菊梅,女,汉族,本科文化,延安市公路管理局李渠收费站,现住宝塔区红化3期B区。

上诉人白晶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晶又予以原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重新起诉,故于2016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白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东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刘小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侯序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