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晶,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本科文化,延安市宝塔区第三中学教师,现住宝塔区红化3期B区。委托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菊梅,女,汉族,本科文化,延安市公路管理局李渠收费站,现住宝塔区红化3期B区。
上诉人白晶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晶又予以原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重新起诉,故于2016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白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东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刘小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侯序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