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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8410号

重庆友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琼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友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琼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10号原告重庆友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厦。法定代表人聂福兴。被告王琼莉,女性,汉族,1961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友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琼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友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友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友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