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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3128号

原告郭平洋与被告范朝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平洋,范朝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128号原告郭平洋,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范朝风,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平洋与被告范朝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平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朝风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范朝风于2015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驾驶的赣G×××××号车受损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范朝风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550元。被告范朝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5时50分,被告范朝风驾驶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村道与原告郭平洋驾驶的赣G×××××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范朝风负事故主要责任,郭平洋负次要责任。经调解,两车车损按责任进行赔付。被告范朝风同意先行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后另行向保险公司理赔并确认如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由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事故发生后,郭平洋为维修赣G×××××号车支出车辆维修费8000元。因被告范朝风未按约定付款,原告郭平洋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依照责任被告需赔付车损6200元,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原告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需赔付给被告的车辆损失1650元由原告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用以抵扣原告的车辆损失,故扣除该款,被告尚需赔付原告4550元。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受损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在支付受损车辆的维修费后主张赔偿,应予支持。被告范朝风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依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范朝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郭平洋赣G×××××号车的车辆维修费4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王连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萍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