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郁万杰。被执行人张志勇。被执行人诸葛希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志勇、诸葛希芝的银行存款2576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西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