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冀0503民初16号
原告:王书军,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内邱县振兴煤矿,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五郭店乡东北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0078472-3.
法定代表人:张志群,系该矿矿长。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书军诉被告内邱县振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00元,工程款510704元,共计1310704元。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310704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邱县振兴煤矿共欠原告王书军借款800000元、工程款510704元,共计1310704元。分期进行偿还,即:于2016年1月8日前给付20万元,剩余1110704元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不履行,则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偿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邱振兴煤矿负担。原告王书军预交的上述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承担的133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书军。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杜宗凡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