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694号原告XX,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玉国,青州东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永强,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国华(赤城)风电有限公司。(赤城)风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30752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高永强、国华(赤城)风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年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永
代理
审判员 冀迎磊
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