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何明亮。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法定代表人宫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宜良。被告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亮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宜良、周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5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员 敬向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