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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415号

何明亮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宜良、周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明亮,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宜良,周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何明亮。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法定代表人宫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宜良。被告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亮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宜良、周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5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员  敬向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