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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审字第231号

隆回县公路管理局申请廖秋花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公路管理局,肖某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审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4591566-8。法定代表人刘岩崛,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肖玉权、廖某某所作的隆路处罚决定(2015)1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隆回县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1月7日以“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至今尚未满6个月,当事人尚有提起诉讼的可能,目前不宜强制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玉权、廖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李国辉

审 判 员  方祝清

审 判 员  魏先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魏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