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商初字第1261号

淄博市淄川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赵斌、张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斌,张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261号

原告:淄博市淄川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西过境线西。

法定代表人:董振峰,经理。

被告:赵斌。

被告:张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张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