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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70号

原告何丽梅诉被告白宝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70号原告何某某,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白某某,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