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70号原告何某某,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白某某,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