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840号
原告:仙居县安洲街道路口村石上自然村,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路口村。
负责人:张光日,系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和,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张云火,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张爱林,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安洲街道路口村石上自然村与被告张云火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仙居县安洲街道路口村石上自然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仙居县安洲街道路口村石上自然村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郑慧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希宁?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