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60-1号原告袁静。被告刘志东。被告李继荣。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静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9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李继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账户内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袁训梁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车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继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账户内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支付。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冻结。逾期不申请,原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