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492-2号申请执行人应文霞(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0********),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周莉芸(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0********),女,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应文霞与被执行人周莉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21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尚欠借款本金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7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周莉芸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府西路67幢2-203室的房屋及柴间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4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