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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46-1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惊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惊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新旺,理事长。被执行人牛惊蛰,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惊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永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惊蛰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