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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163号

冯××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63号申请执行人冯××。被执行人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切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啜起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