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63号申请执行人冯××。被执行人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切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啜起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