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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3046号

黄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046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日生。

被告:方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唯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