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046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日生。
被告:方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唯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