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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4508号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508号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8号大正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2850-5。法定代表人王宣,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宇,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许创,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田利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