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350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肖某某,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