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06号原告罗强,男性,汉族,1967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梁厚吉,男性,汉族,1971年出生,住重庆经开区。被告熊维红,女性,汉族,住重庆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诉被告梁厚吉、熊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罗强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罗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强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