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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8406号

罗强与梁厚吉,熊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强,梁厚吉,熊维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06号原告罗强,男性,汉族,1967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梁厚吉,男性,汉族,1971年出生,住重庆经开区。被告熊维红,女性,汉族,住重庆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诉被告梁厚吉、熊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罗强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罗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强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