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363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宓振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众合里小区1-4。
法定代表人:陈兆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
审判员 伊西友
代理
审判员 张新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