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戴连珠,女,汉族,1941年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申请人莫志梅,男,汉族,1937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代理人莫有强,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系被申请人儿子。申请人戴连珠要求宣告莫志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戴连珠诉称:戴连珠系莫志梅妻子,双方于1960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取名为莫荷花、莫有才、莫有强。莫志梅于2013年经鉴定为智力一级残疾并领取了残疾证。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莫志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莫志梅的合法权益,戴连珠诉至法院,申请宣告莫志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戴连珠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莫志梅,男,汉族,1937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和谐嘉园东苑4幢1单元3003室,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戴连珠系莫志梅妻子,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取名为莫荷花、莫有才、莫有强。莫志梅目前与戴连珠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12月17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莫志梅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杭七院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2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莫志梅符合“血管性痴呆”诊断标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戴连珠申请宣告莫志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属实,本院予以准许。戴连珠作为莫志梅的妻子,具有担任莫志梅监护人的资格,而莫志梅的子女莫荷花、莫有才、莫有强亦同意由戴连珠担任莫志梅监护人。
本院认为,戴连珠诉请法院指定其为莫志梅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莫志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戴连珠为莫志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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