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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怀执字第03587号

岳华与魏平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华,魏平,姜立春,王昆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怀执字第03587号申请执行人岳华,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魏平,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姜立春,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王昆成,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怀刑初字第00204号,已向被执行人魏平、姜立春、王昆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魏平、姜立春、王昆成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平、姜立春、王昆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平、姜立春、王昆成的银行存款三万零三百六十五元二角六分。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平、姜立春、王昆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魏平、姜立春、王昆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魏平、姜立春、王昆成财产以人民币30365.26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继全

审判员  王智海

审判员  李瑞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