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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初字第00316号

原告马遵哲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人民政府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遵哲,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316号原告马遵哲。委托代理人温爱玲(马遵哲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丽。委托代理人徐本万。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军,市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江。委托代理人潘琪。

原告马遵哲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人民政府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遵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张引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博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