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1-1号原告杜新刚,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成升,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诸城市顺泰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兴华路天和文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刚诉被告张成升、诸城市顺泰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成升驾驶的鲁****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成升驾驶的鲁****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