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6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保与被执行人赵贵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贵超3713021988100706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