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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行审1号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陈珍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表人董高法,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樵珍,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珍珍,经营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一路*****号******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柯市监案字(2015)7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2015年4月17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衢州市荷一路18-14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门口正上方挂有“醉家”、“四特酒”和订餐电话的广告牌,店内有包厢、吧台和厨房,二层包厢内均有餐桌,餐桌上有未拆封的碗筷,吧台内有未开封的酒水、饮料和销货清单、送货清单若干,厨房内有人在烧饭菜,店内摆放的冷柜中有切配好的菜。被执行人无法出示该营业场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柯市监食罚听告(2015)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4日作出柯市监案字(2015)76号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告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亦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4日作出的柯市监案字(2015)76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笑跃

审 判 员  郑 红

代理

审判员  吴 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