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81-3号申请执行人赖少平。被执行人柯亚富。被执行人周木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柯亚富、周木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亚富支付货款人民币1577000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元给申请执行人赖少平;被执行人周木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赖少平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548元、公告费300元及执行费181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国河
审判员 饶茂刚
审判员 柯子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