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特33号
申请人:方伟。
申请人:方春华。
申请人:李慧苹。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5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方伟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3318.9元,共计人民币3318.9元。
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由李慧苹全额赔偿,并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方伟。
三、李慧苹愿意承担方春华一方车辆交强险限额的12000元赔偿,并在赔偿后取得追偿的权利。
四、调解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善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