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晃刑初字第130-1号

曾某某贩毒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晃刑初字第130-1号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晃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一、原判决书中第1页第14-15行,即正文第11-12行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更正为“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判决书第3页第2-3行中“被告人曾某某虽有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现更正为“被告人曾某某虽有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原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5行,即落款署名“

代理

审判员胡丽平”,现更正为“

审判长胡丽平”;

四、原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2行,即落款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现更正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审 判 长  胡丽平

人民陪审员  傅代喜

人民陪审员  吴蓉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胜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