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85号
申请执行人:陈进城,住所地白城市。
被执行人:张旭东,住所地白城市。陈进城申请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进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刘 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