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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985号

陈进城与张旭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进城,张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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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85号

申请执行人:陈进城,住所地白城市。

被执行人:张旭东,住所地白城市。陈进城申请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进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刘 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