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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57号

董俊杰与孙龙、迟京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俊杰,孙龙,迟京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董俊杰,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孙龙,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迟京波,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董俊杰与被执行人孙龙、迟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俊杰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龙、迟京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龙、迟京波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柳艾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