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00-1号原告吕景伟。被告吉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景伟诉被告吉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吉小伟所有的鲁*****号解放牌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吉小伟名下******号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长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