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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688号

沈少冬与王万岗、刘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少冬,王万岗,刘梓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欧彦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688号原告沈少冬。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万岗。被告刘梓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驾鹤路89号3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苗秀茹,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欧彦南。原告沈少冬诉王万岗、刘梓文、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少冬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少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少冬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朗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韦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