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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财保7号

郭富荣与沈在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高邮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富荣,沈在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7号申请人郭富荣。被申请人沈在国。申请人郭富荣与被申请人沈在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郭富荣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高邮镇南海小宝塔5幢103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沈在国所有的苏K×××××号轿车,保全金额为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