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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恢字第00432号

申请执行人谢学明与被执行人南京粤海湘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学明,郭荣华,南京粤海湘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恢字第00432号申请人谢学明,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荣华,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粤海湘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郭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谢学明与郭荣华、南京粤海湘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雨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国庆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雨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苏 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范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