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30号
原告:金燕。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燕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燕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洁 搜索“”
金燕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30号
原告:金燕。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燕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燕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