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19号
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俞经海,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以防止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恶意转移财产,使得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