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商初字第318号原告刘领军,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郝毓芳,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建国,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领军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在庭前达成清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1元,减半收取50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聪明
审判员 宁彦华
审判员 彭秀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丰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