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马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庆菲审判��孙旭光
人民陪审员 申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牛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