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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768号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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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马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庆菲审判��孙旭光

人民陪审员  申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牛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