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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79号

绵阳市金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金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金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536号。

法定代表人:杨炳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1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这些人太邓光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金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邓光林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