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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7执439号

被执行人许艳伟偿还贷款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东倍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许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7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乐东倍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中心大道279号。

法定代表人:高垄,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许艳伟,男。申请执行人乐东伍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7民初657号,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许艳伟偿还贷款167310元,诉讼费2091元,合计169401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没有存款,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琼902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冬松

审判员  林士立

审判员  刘宏武

书记员  卢伟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囚)追索赔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句-1·h、(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