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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276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刘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刘晓红,刘勇德,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刘晓红,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刘勇德,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被告刘晓红、被告刘勇德、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保全费8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负担。

审判员  闫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