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刘晓红,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刘勇德,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被告刘晓红、被告刘勇德、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保全费8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负担。
审判员 闫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