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第64号原告宋二红,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史维彬,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谢宝军,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日霞,女,35岁,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系谢宝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二红诉被告大同市福鑫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谢宝军、张日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宋二红名下大同市城区同泉路光惠苑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素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