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3012号原告陈春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11日,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梁建林,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4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金盛,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7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华、原告梁建林诉被告李金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协议,原告陈春华、梁建林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华、梁建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华、梁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陈春华、梁建林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