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5404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康平,男。被告王固德,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冬梅
审 判 员 吴小龙
人民陪审员 潘水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