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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01号

上海安峻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王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安峻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琴,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峻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安峻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差额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安峻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特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鸿

代理

审判员  叶佳

代理

审判员  王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