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5117号

赵昌国与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昌国,重庆万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117号原告赵昌国,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花林村。委托代理人吴永志,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委托代理人胡明满,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被告重庆万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116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23673。法定代表人杨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竣升,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国与被告重庆万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国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昌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赵昌国负担。

审判员  牟登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