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吕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吕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