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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88号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吕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